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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26 15:15)    点击:228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1年试行期已经届满,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21〕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修订的工作背景和主要依据

  《办法(试行)》执行一年来,为缓解全市科技创新主体获得、维持海外知识产权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稳步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2020年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及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对各地专利资助工作作出了新部署,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资助和奖励等政策,全面取消对专利申请的资助,要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等的支持,要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高标准落实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围绕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区”建设新任务,根据政策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社会公众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资助政策、规范资金管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完成了《办法》的修订。

  二、政策修订的原则和特点

  《办法(试行)》明确了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与其相比,《办法》沿用上述原则,本次修订的主要特点如下:

  1.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

  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文件要求,取消对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和地理标志的资助。

  2.加强海外专利精准资助

  进一步规范国外专利资助条件,防止国外专利套取资金行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

  3.增加对中小微企业优先资助

  增加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和注册商标予以优先资助。

  4.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为进一步鼓励全市知识产权服务贸易,支持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调整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条件,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三、政策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7章26条,与《办法(试行)》相比,本次修订共涉及4章14条,其中补充修改13条,删除1条,主要的修订内容如下:

  1.调整资助范围,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和转化运用

  (1)取消国内发明专利年费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各地专利政策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因此本次修订取消国内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资助,以及国内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2020)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迫切需求,保留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的资助。

  (2)取消中国地理标志的资助

  为加强知识产权资助金的使用效益,服务地理标志管理工作,取消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及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资助。

  2.规范资助条件,提高资助金使用效益

  (1)进一步规范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条件

  由于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可能因分案等原因获得多次授权,为避免重复资助导致超额资助风险,本次修订明确对同一中国专利申请在某一国家(地区)授权的,仅资助一次。由于部分国家的发明专利无需实质审查即可授权,为保证受资助国外专利质量,本次修订取消对非实审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进行资助。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只资助在国外获得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对于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要求其国际申请阶段的受理局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要求有中国专利优先权。

  (2)规范国外注册商标资助条件

  调整国外商标资助表述,将国外商标资助的表述统一为资助标准高的地区在前、其他国家(地区)在后,并将“单一国家”替换为“通过马德里体系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得注册。明确了按照1标1类1国的方式,对在国外注册的中国商标进行资助,同一中国商标获得多个国家(地区)的多个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的,在其中一个国家(地区)的一个类别获得的注册视为1件。比荷卢经济联盟(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商标仅资助其中一个国家。

  (3)调整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条件

  调整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资助条件为5000万元以上,资助标准维持不变。

  (4)完善不予资助的情形

  明确“失效专利”的界定,对于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全部无效,以及处于年费滞纳期内或中止程序中的专利不予资助。

  3.调整优先资助对象,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资金保障

  增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支持的单位,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商标予以优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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