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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5-31 16:32)    点击:494
  一、背景介绍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出台《关于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优化、简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公共服务办事程序,解决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问题。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及我市放管服的一系列要求,结合我市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实际,经过与市财政局、各区卫生健康委、丰台区人民法院、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等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政策研讨会、风险评估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并汲取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制度创制、服务理念创新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最终形成了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分总体要求、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办理程序、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三部分。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生育服务管理。

  (二)优化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有关办理程序

  1.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的五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就近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五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其中前三项事项由既往的申请人向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调整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地点的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后两项事项由既往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道(乡镇)提交申请,调整为可就近到全市任意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提交申请。

  2.明确和简化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申领程序。

  因历史原因,申领独生子女因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程序长期存在着缺少诊断范围、鉴定周期长等问题。程序优化后,一是明确了伤残等级范围;二是将既往至少半年的专家组鉴定等待期压缩至数周内的预约就诊等待期;三是增加了凭工伤一至四级的鉴定报告可直接申领一次性经济帮助的条款,避免了二次鉴定;四是明确了父母一方已领取过一次性经济帮助的,另一方申领时不需再提交诊断证明书或工伤鉴定报告。

  获得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范围的诊断证明书的具体程序为:子女因意外造成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的,申请人携带子女既往就诊病例到户籍地区级卫生健康委领取诊断表格,按预约时间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获得诊断证明书。

  3.简化奖励、经济帮助金发放及扶助审核流程。

  申请领取由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既往的申请人每年进行申请,调整为已在户籍地街道(乡镇)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申请人,符合领取条件的(即未再生育、户籍地未迁移),无需每年提交申请,由户籍地街道(乡镇)直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至申请人,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独生子女发生死亡、其父母达到退休年龄申请领取一次性经济帮助的,由既往向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调整为已享受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申请人,符合一次性经济帮助领取条件的,无需提交申请,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将一次性经济帮助金发放至申请人。

  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见面调查、社区群众座谈环节,取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环节。

  (三)优化部分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认定条件

  1.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的夫妻,明确为: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扶助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取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认定中“生育下一代后死亡的子女,视同为现存子女”的规定。

  四、制定文件的法规政策依据

  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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